![]() |
![]() |
![]() |
| 当前位置: 首 页 >> 综合信息 >> 正 文 |
防城港市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试行办法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吸引各类人才到我市工作,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为实现“三个率先”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指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的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 第三条 鼓励各类人才到我市工作。企事业单位是人才引进的主体。 第二章 人才引进的重点和程序 第四条 人才引进的重点是: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优秀专家,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博士生导师,广西“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在本专业具有较突出才能,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五)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赴国外学习或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可以通过推荐、自荐和招聘等方式进行。引进的人才一般直接调入用人单位,对重点引进的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可遵循“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采取兼职、担任顾问等“柔性”方式引进,不转户口,不转行政关系。 第六条 规范和简化人才引进程序,对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呈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可以到用人单位担任高层管理、专业技术职务或任顾问、咨询专家,也可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承包、管理技能与非专业技术合作、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让等。人才可自办、合办企业,也可以发明专利和技术等为股份到企业投资入股。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点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时,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柔性”引进的人才具体服务方式由聘请单位商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九条 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企业引进人才,可以视人才的贡献情况,在收入分配上实行政策倾斜。人才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技能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第十条 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和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可以不受编制数额和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除外)。 第十一条 凡引进人才调动有困难,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采取辞职、离职的方式来我市工作,由市级人事部门负责为其调档或重新建档,承认其原有的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自主辞职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市人事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重新录用手续,恢复其工作关系和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三章 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坚持“谁用人,谁培养”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十三条 拓宽人才培养渠道,采取聘请专家讲学、选送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选派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挂(任)职和出国培训等形式,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和鼓励各系统、行业、企业开展中短期培训,组织各类人才在职参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提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合理使用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人才无论在职或脱产进行的学历提升,均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参加研究生以上的学历提升,应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上级组织和用人单位选派参加的各种培训,用人单位应给予参加培训人员报销相关的学习费、资料费、差旅费。 第十七条 要重视对地方人才的使用。对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原为防城港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要创造条件安排就业;市内企业用工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地方人才。 第十八条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引进、激励和培养使用人才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在财政部门设立人才发展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要积极通过企业捐资、社会赞助和社会融资等形式,拓宽人才发展资金来源渠道,并实行滚动使用。人才发展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所需经费和其他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支出。 第十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人才引进、人才开发资金报批手续等工作,提出年度人才开发经费预算等。符合本办法规定应由人才发展资金支付的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费用,由用人单位申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审批,财政部门拨付经费。 第二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投入力度。各类企业要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第四章 人才的激励 第二十一条 引进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才,到我市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含5年)服务合同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房和安家补助费,其中,“两院”院士给予每户30万元;属于第四条第(一)项的其他人才,给予每户10—20万元;属于第四条第(二)(三)(四)项的人才,给予每户3—15万元;对于重点引进的其他人才也应给予一定数额的住房和安家补助费。“柔性”引进的人才相关待遇由人才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为市直行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住房和安家费补贴由市财政承担;用人单位为市直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市财政承担住房和安家补助费的50%;用人单位为区、县(市)或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及驻防城港市的中直、区直单位的,住房和安家费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住房和安家补助费按比例分5年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通过在职参加研究生班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单位给予报销20%的学费,本级财政给予报销20%的学费,个人承担60%的学费;对通过在职参加研究生班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单位给予报销30%的学费,本级财政给予报销30%的学费,个人承担40%的学费。 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市直单位和驻港单位及企业可参照上述比例自主决定报销额度,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承担。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其研究的科研成果或创作的各类作品,在国家级或省(部)级评比中获奖的,视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在国家级奖项评选中获奖的,给予不高于奖金两倍额度的现金奖励;在省(部)级奖项评选中获奖的,给予不高于奖金同等额度的现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在文学、艺术、教育、卫生等行业和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区内外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我市从事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科研活动,并且其科技成果或项目研究与我市经济建设密切相关,对我市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有积极作用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人事、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认定后,从市科技专项经费中划拨一定资金作为其课题(项目)研究的补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依法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事业单位除外)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在其他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从事兼职活动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担任具体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活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类学校、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兼薪活动按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才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的市外人员,允许先办理我市城镇户籍迁入手续再找工作,其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限制。公安部门在办理落户手续时,除政府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人事关系挂靠市或区、县(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暂时没有落实就业单位或选择在我市自主创业的,无论是我市户籍或市外户籍的毕业生,均享受免费户口托管服务并免收3年的人事代理、档案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迁入户口时,取消城市增容费及类似的收费。引进人才不迁入户口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后,按照桂政发(2005)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在子女入学、申报职称、接受行政机关的聘用、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不符合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其他外来人员,可申请办理《暂住证》,相关手续及收费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也可直接向本人居住地所在的公安部门申报暂住登记,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登记手续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外来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后,不需再办理《暂住证》。 第三十条 对重点引进的人才,其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与组织协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个人联系工作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人才所在单位与市、区(县、市)人事劳动部门协助解决;对重点引进人才的配偶及子女,选择在我市就业的,在落实工作单位以前,其行政关系及户口可挂靠市、区(县、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引进人才信息资料库,负责做好引进人才的规划、审核、管理和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我市驻外机构的联系,加强对本行业高层次、紧缺人才基本数据的调查、收集、整理、开发和利用,建立和完善高层次紧缺人才信息库。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引进的人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第三十三条 享受人才发展资金补助引进、培养的人才,如果非因不可违抗的外部原因,提前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协议并离开我市,或提前终止科研开发的,即取消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并由用人单位向其收取相当于人才引进、培养费用50%的补偿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补偿金要全额缴入市人才发展资金专户。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掌握引进人才的条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杜绝人才引进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如发现有虚假,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关心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人才,在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就(创)业氛围和生活环境。科技、财政、公安、劳动保障、教育、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适宜各类人才的政策措施,为他们在我市就(创)业提供优良的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30日 来源:防城港日报 责编:黄少邓 |
||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 ||
| [关于我们] [网上投稿] [总编信箱] [网上订报]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5 www.fcgrb.com Designed & technique by GXNEW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