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当前位置: 首 页 >> 专题新闻 >> 正 文 |
港口区检察院一抗诉案件被评为广西“十大精品抗诉案” | ||
|
本报港口讯 近日,由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二次抗诉的被告人邓某某贪污一案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评为广西检察机关“十大精品刑事抗诉案件”。 2007年3月13日,港口区检察院向港口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在担任防城港市某单位某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5年1月至2006年8月间,侵吞公款6705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宣判后,港口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缓刑,属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发回重审,重审后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了与一审相同的刑罚判决,将附加刑改为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 重审判决后,检察院承办人对案件证据再次进行审查分析,确认邓某某并没有自首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其自首情节。鉴于此,港口区检察院以该理由再次向法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港口区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定,原审判决量刑畸轻,撤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 今年上半年,港口区检察院依法履行公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据统计,共受理自侦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36件55人,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27件35人,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 (宁 虹) 来源:防城港日报 责编:黄少邓 |
||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 ||
| [关于我们] [网上投稿] [总编信箱] [网上订报]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5 www.fcgrb.com Designed & technique by GXNEWS.cn |